前几天足协原主席陈戍源受贿案宣判了,又是无期徒刑,就连踢个足球都能踢出这么多贪污腐败分子,这不仅让我们发问,是不是我们国家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执行的太少而缺少震慑力。
如果大幅度降低贪污腐败分子的死刑量刑标准,从而大量增加贪污腐败分子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能否快速遏制当今严重的贪污腐败问题呢?
答案是否定的:肯定是不能。首先: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是法治文明的体现,第二:死刑立即执行不具有最大威慑作用,事实证据表明,那些保留死刑甚至大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国家和地区,他们的治安和贪腐问题严重程度并没有比那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能更加好,所以还没有事实能证明死刑就一定比无期徒刑更具有威慑力,同时对那些罪大恶极的暴力犯罪分子,反而死刑的威慑力会不复存在,他们还因此可能会亳无顾忌的加大犯罪力度。第三:死刑误判难纠,近几年因为我国的冤假错案频频发生的情形进入公众视野,也加大了司法制度的深化改革,因此减少死刑也是我国现实司法环境所决定的。
第四:从法律上看,我国的《刑法》有个罪刑相适应原则,贪污腐败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与故意杀人等侵害人的生命权这些严重犯罪是有本质上的区别,扩大或增加贪污腐败犯罪分子死刑也是对该刑法原则的破坏。
五:从绝大部分人的人性来看,在大量的贪污腐败土壤存在中,人性的贪婪与侥幸远远大于法律的震慑,任何贪污腐败分子都知道被查处的法律后果,就算是死刑,对于敢于越过红线的贪污腐败分子,无期徒刑和死刑对于他们内心的震慑是没有多大区别的,只是政治生命死亡和肉体死亡上的区别。
六:对于案件的查处会带来非常不利,当这些贪污腐败犯罪分子知道会面临死亡时,人性的本能往往会绝境求生,这些贪污腐败犯罪分子会狗急跳墙,有可能疯狂外逃,有可能畏罪自杀或者杀人灭口,又或者抗拒交代问题各种抵赖零口供, 极力藏匿或者转移账款,更加可能拒绝检举揭发共同犯罪嫌疑人,等等这些都会对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综合以上,如果扩大增加对贪污腐败分子的“死刑立即执行”,不但不能有效遏制贪污腐败的发生,还会带来一系列的有害副作用,不随便动用死刑但是保留死刑执行,这个刑法就能产生最大的威慑力,就如同核武器不发射出去才能产生最大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