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司资金当成自家存款擅自挪归他用,损害企业利益。天网恢恢,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惩罚。3月18日,开发区公安成功破获一起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案,为辖区企业挽回损失,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前期,辖区某企业意向与陕西某企业合作开发菌液项目,并约定向其投入资金5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一段时间后辖区企业并没有等来项目成功启动的好消息,而是由于资金迟迟未到位导致了项目“流产”。
“纰漏一定出现在负责内部资金流转的人那里!”企业负责人一下子想到了负责转账的内部人员许某某,片刻不等立即报了警。
接到此案后,负责联系该企业的派出所“项目警长”立即联系分局经侦大队,组成专班展开调查,收集案件信息,固定犯罪证据,锁定嫌疑人许某某后于3月18日成功将其抓获归案。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承认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投资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导致该项目无法实施。目前,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进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高管、财务及销售人员中,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对公司、企业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加强现金流管理,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不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若遇到以上类似情况,请及时报警,警方将严厉打击各类涉企违法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东营市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