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三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 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且业主未收房:如果业主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导致业主没有收房,那么在此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可以拒交。例如,房屋存在严重漏水、墙体开裂等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业主未办理收房手续,此阶段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负担。
- 物业并非依法由业主选定且未签订合同:物业入住小区并非依法由业主或者通过招投标等合法方式共同决定,并且业主并没有和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种情况下,业主和物业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约定,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比如,物业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进入小区提供服务并要求业主交费,业主有权拒绝。
- 物业服务标准不达标且业主能充分举证: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业主能够充分举证证明。例如,合同约定每天清扫楼道两次,但实际上经常几天才清扫一次;或者小区的安保措施严重缺失,导致业主财物被盗等。但业主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
此外,如果物业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情况,业主对于物业公司单方面增加或违规收取的部分也可以拒缴。同时,如果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业主遭受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而不是单纯拒交物业费。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