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和小偷的故事应该很多人都听过,有天夜里,曾国藩在家里读书,对一篇只有300字左右的文章重复不知道多少遍了,还没有背下来。潜伏在他的屋檐下的贼,本来是想等曾国藩睡觉之后捞点好处,可是等啊等,就是不见他睡觉,还是翻来覆去地读那篇文章。贼人大怒,跳出来对其说“这种水平读什么书?”然后自己将那文章背诵一遍,扬长而去! 这个故事本来的意思是为了警示后人要像曾国藩一样地努力学习,这个事情换个角度来看其实那个小偷已经算是一名“梁上君子”,起码他只是讽刺一番曾国藩就走了,没有再接着做什么过分的事情,可不是所有的小偷都能是“梁上君子”,在1998年,曾经红极一时的广州知名女主持人陈旭然就丧命在了一个小偷手中。
1998年12月30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警局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称“陈旭然在家中被人杀害。”报案的是陈旭然的姐姐,陈旭然的保姆早上起来打扫卫生的时候发现陈旭然面色乌青倒在地上一动不动,无论她怎么呼喊都没有反应。陈旭然当时是"广东台一姐",当时广东的观众都坚信,假以时日她一定会成为主持界的奇迹,成为不亚于央视主持人的存在。 警方自然也知道她,警方对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察,通过法医鉴定,陈旭然是被人扼颈,窒息而死,她的脖子上有一道明显的勒痕。一个这样的大明星在家中离奇死亡,很快就引起一阵轰动,她的死因也成了人们最关注的焦点。关于她的死有无数种说法,像因美貌被嫉妒的同事杀害或者是被“金主”报复等等。 凶手是谁?成了大家最关心的事情。警方在侦查现场时也疑点重重,初步断定应该是入室抢劫或者入室偷盗,让警方感到疑惑的是,在陈旭然的豪宅里有那么多昂贵的首饰和各种值钱的东西,还有保险柜里的10万元现金,都没被拿走,单独拿走了陈旭然经常用的一个钱包里面只有1060元港币,这是偷盗或抢劫的人能够干得出来的事吗?
警方发现,门锁并没有撬动的痕迹,在排查现场外围时,在外面的空调外机上出现了一处脚印,陈旭然的家在31楼,要进入这么高的地方,不从正门走那只能是最危险的爬水管,很快警方发现了被割断的消防水带。这个线索给了警方一个新的思路,这种高级大厦,每层都有保安人员,小区内也装有闭路电视,想要绕过这一切,凶手肯定非常熟悉内部环境。 最后,警方通过这些线索,锁定一个嫌疑人,曾在此栋大楼当过保安的丁国礼,他被开除的原因正是因为“手脚不干净”。警方很快就将其逮捕,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他如果只是偷盗为何要杀人?又为何只带走一个钱包? 面对警方的这些质疑,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原来他并不知道受害者的身份。他被保安部辞退后,身无分文,整日流浪街头。一天他突然萌生贪念,决定捞笔钱。他知道自己曾工作的小区的人非富即贵,于是小区成了他的第一目标。观察一段时间后,他锁定了目标,一个穿着时尚、开着豪车,经常孤身一人回家的陈旭然。
只说自己原本不想杀人,只想偷点钱,但他被发现了,陈旭然的呼救声,让他感到害怕,因此他动手将其掐死。杀人后,他根本不敢再搜刮钱财,只是拿着陈旭然身边的一个钱包就仓皇逃走。那他的行为是构成入室盗窃还是入室抢劫?两者有何区别?丁国礼一开始的目的和行为确实是实行的盗窃,但他在行动过程中将陈旭然掐死,那性质就发生了转变,入室盗窃被事主发现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转化为入室抢劫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在量刑上,盗窃罪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抢劫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丁国礼既有入户抢劫的又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节,因担心自己的罪行被揭露这样荒唐的动机,就夺取了一个人的生命,主观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严重,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定丁国礼死刑。
正如东野圭吾所言,这个世界上只有两种东西不能直视,太阳以及人心。你永远无法想象一个人会做出什么事情?陈旭然死亡的时候只有30岁,正是风华正茂的时候,她的人生还有无限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