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位40岁的老大哥啊,得跟你们聊聊一个职场上的事儿。有这么个老员工,姓李,在一个公司里头干了整整25年,从最初的操作工做起,一路干到了分公司经理的位置。这中间啊,签了好几份劳动合同,最后还整了个无固定期限的,算是稳定下来了。
可是呢,到了2020年,李某和他的上司在业绩改善这事儿上有了分歧。上司让他针对上半年的亏损制定改善计划,还让他改了好几回。李某心里头不痛快,觉得上司这是在故意刁难他,于是就在邮件里头回了一句,说公司和领导不信任他,他也不想再搭理这些邮件了。
这事儿还没完,公司看李某这态度,就让他一个人在会议室里头待着,好好熟悉一下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员工手册。结果呢,李某呢,手机玩得那叫一个欢,一页书都没翻。这事儿公司能忍吗?当然不能,于是就给了他一个书面警告,说他不服从工作安排。
接下来的日子里,李某和上司的邮件往来就更频繁了,上司让他干点日常工作,李某呢,就回复说让他看另一封关于业绩改善的邮件。公司一看,这哪行啊,又给了他一个书面警告。
再往后,因为销售奖励的事儿,李某觉得上司是在故意刁难他,想让他走人,于是就在邮件里头把上司给“怼”了一顿,还抄送给了好多同事。这一来,公司彻底火了,直接给他来了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李某当然不服啊,就去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赔他98万多。仲裁一看,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公司呢,当然也不甘心,就上了法院。
结果呢,法院一看,说公司用的那个《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是集团定的,分公司没证明这个程序合法,再加上公司也没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啊,这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得赔李某钱。
李某这合同解除前啊,每个月的工资都不低于19260元,按照他的工作年限,公司得赔他98万多。公司一看,这还了得,又提起了上诉。可是呢,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说李某在会议室玩手机这事儿,不宜认定为违反公司规定,公司还是得赔钱。
这事儿啊,就告诉我们这些在职场上混的中年人啊,用人单位得合法、合理、公正地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呢,也得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得敢于说“不”。当然了,咱们也得好好干活,别老想着玩手机啥的,不然啊,到时候吃亏的还是自己。